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27:09   浏览:84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广播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署
工商广字(2001)第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影视局(厅)、新闻出版
局:
近年来,特别是《广告法》施行以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针对各类大众传播媒介存在的虚假违法广告等问题,陆续组织开展了电视、报刊、广播广告专项检查,对净化广告市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收到了明显成效。同时,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也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加强和改进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宣传的行业管理和内部监督,不断地规范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行为。但是,目前广告市场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广告经营行为不规范、广告发布内容虚假违法等问题,如医疗广告夸大疗效,药品广告擅自更改审查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病功能,在广告中违法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或者以人物传记、专题报道等新闻形式发布广告,凡此种种,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大众传播媒介的良好声誉,破坏了广告市场正常秩序。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的重要决定和从严治政、全面加强管理的要求,确实从根本上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依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广告宣传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广告是促进经济发展、传播精神文明的重要手段,各类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宣传,要坚持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正确方向,在广告经营发布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宣传政策,不得为追求经济利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二、建立健全广告经营管理制度及领导责任追究制。各类大众传播媒介经营广告要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保存等内部广告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广告审查员的作用,认真实行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未经广告审查员签字的广告不得发布;要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较多的单位,必须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三、各类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经营部门要切实对本单位发布的广告内容负责,不得因广告经营方式的变化而放松对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管理。
四、广告发布价格统一部门管理,媒介可根据市场需求制定,明码标价,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广告发布价格。各类大众传播媒介要及时将本单位广告发布价格刊播,并将依法备案后的广告价目表和收费办法悬挂在经营场所。
五、各类大众传播媒介要严格控制广告发布数量,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不得随意扩大广告版面。
六、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广告审查出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的查验工作,对无出证(批准)文号、证明文件不全或不符合发布规定的广告要坚决禁止发布。
七、不得以任何新闻报道形式刊播或变相刊播广告,媒介内部的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经营或代理本单位的广告业务,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要坚持新闻报道工作与经营活动分开、新闻从业人员与广告经营人员分开的有关规定。各类大众传播媒介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等报道中不得含有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报刊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发布有关该商品、服务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广告。不得以普及科学知识、专家咨询宣传等名义,介绍、推销药品、保健食品以及推荐医生、医疗机构。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立即对本地区的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经营和发布行为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督促各类大众传播媒介认真解决广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端正广告经营方向,依法经营和发布广告。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广告宣传工作的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继续抓好宣传广告管理法规、严格执法、加大广告执法力度的基础上,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广告发布监测机构,督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内部广告管理制度,加强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依法规范媒介的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切实加强对医疗、药品等广告审查(出证)机构的指导。对不顾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继续为追求本单位经济利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单位,要坚决依法处理。


2001年2月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专利数据元素标准第2部分:关于用XML处理中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数据的暂行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数据元素标准第2部分:关于用XML处理中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数据的暂行办法》(第44号)



  为完善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制定《专利数据元素标准第2部分:关于用XML处理中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数据的暂行办法》(ZC 0012.2—2006),现予以发布。该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专利数据元素标准第2部分:关于用XML处理中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数据的暂行办法》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wgs/ling/200804/P020080402421316749335.doc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程序的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程序的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8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8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出和草拟
第三章 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
第四章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使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市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本市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党派、社会团体、驻军、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保证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出和草拟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
第五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有提案权的单位或人员组织草拟。
第六条 凡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都必须有维、汉两种文字的文本。

第三章 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
第七条 凡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是否列入会议建议议程,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首先由提案单位或人员对法规草案进行说明,然后进行审议。
第九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根据审议的情况,可以付诸表决,也可以交原提案单位或法制委员会继续研究修改,再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时,认为需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可作出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公布
第十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及有关报纸上用维、汉两种文字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已公布实施的本市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或废止的,须由原提案单位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修改或废止案,说明理由,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8月12日